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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 第一条 - 本团体名称:中国汽车工程学会。英文名称Society of Automotive Engineers of China,缩写为SAE-China, 简称“中汽学会”。

★ 第二条 - 本会的性质:由汽车产业链相关领域的中国科学技术工作者自愿组成,依法登记成立的全国性、学术性、非营利性法人社会团体,是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的组成部分,是推动我国汽车工业科技发展的重要社会力量和党与政府联系汽车科技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

★ 第三条 - 本会的宗旨: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社会主义道德风尚。动员和组织广大汽车科学技术工作者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的思想,贯彻“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积极倡导献身、创新、求实、协作的精神,弘扬“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坚持民主办会的原则,推动科教兴国战略、人才强国和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实施,促进汽车科学技术的繁荣、发展、普及和提高,促进汽车科学技术人才的成长,为汽车科技工作者服务,为社会和经济发展服务,为建立创新型国家服务,为加速实现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作出贡献。

★ 第四条 -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中国科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代管单位为中国机械工业联合会。

★ 第五条 - 本会的办事机构是中国汽车工程学会秘书处, 地点设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 第六条 - 本会的主要业务范围是围绕我国汽车科学技术开展如下工作:

(一) 开展学术交流,组织重点学术课题的研究探讨和科学考察活动,活跃学术思想,促进学科发展,推动自主创新;

(二) 推动有利于汽车产业健康发展的技术创新体系的建立,为全面提升企业自主创新能力作贡献;

(三) 举办科技展览活动和科普活动,组织编辑、出版有关科技书刊和音像制品,弘扬科学精神,传播先进技术、科学思想和方法,普及科学技术知识;

(四) 组织开展汽车产业科技发展战略研究,积极参与国家科技政策、法规制定工作,承担经济建设项目论证、可行性研究和评估工作;

(五) 接受国家主管部门的批准或者委托授权,开展科技奖励、科技成果鉴定和专业技术资格认证和评审工作,表彰奖励优秀科技工作者,公正客观评价科技人员的专业技能,举荐人才;

(六) 开展科技咨询服务,促进科技成果的转化,参与技术标准的制定工作;

(七) 开展民间国际科技交流活动,积极发展和加强与有关国际组织、世界各国汽车界相关机构、工程师的友好交往,促进国际科技合作;

(八) 开展工程师培养、培训和继续教育工作,提高科技人才专业水平和学术水平;

(九) 创办为发展科技事业和为会员服务的社会公益性实体,兴办与符合中国汽车工程学会宗旨的社会公益事业;

(十) 反映科技工作者的建议、意见和呼声,维护科技工作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学术道德建设和学风建设。


第三章 会员

★ 第七条 - 本会会员分为个人会员和团体会员,其中,个人会员分为学生会员、会员、高级会员和海外会员等。

★ 第八条 - 申请加入本学会的人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自愿申请和承认学会章程,符合会员条件并愿积极参加和支持学会活动者,均可申请入会。

(一) 个人会员的资格条件

凡普通高等院校汽车或相关专业本科三年级(含)以上的学生及在读研究生均可申请成为学生会员。

凡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申请成为会员:

(1)大学本、专科毕业,并拥有相当于助理工程师以上专业技术资格,或具有同等专业技术资格者;

(2)长期从事汽车及相关领域的工作,并在实践中取得突出成绩者;

(3)积极、热心支持本会工作的科技和行业部门管理人员。

凡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申请成为高级会员

(1)取得高级工程师、副研究员、副教授以上专业技术资格;

(2)在学术界、工程界和技术科学领域内做出一定贡献、或具有丰富实践经验者、或曾荣获国家级、省级和本会科技奖励项者;

(3)承担和从事学会工作多年,对本会发展和建设有重要贡献者。

凡在中国大陆以外地区汽车及相关领域工作的科技人员,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审核符合条件,均可申请成为海外会员。

当依据本会与国外学会签订的合作协议中涉及双方互赠指定人员会籍的,经本会审核批准接纳,由本会发给上述指定人员相应等级的会员证书和证章。

(二) 团体会员:从事与汽车及相关领域科研、教育、生产经营的企事业单位及有关学术性团体。

★ 第九条 - 会员入会程序

(一) 个人会员:由本人申请并填写入会申请表,经学会理事会授权机构受理、审查和批准后,颁发统一的《中国汽车工程学会会员证》。

(二) 团体会员:由单位填写团体会员申请表,经理事会授权机构受理、审查和批准后,颁发统一的《中国汽车工程学会团体会员证》。

(三) 海外会员入会报中国科学技术协会核准备案。

★ 第十条 - 会员享有的权利

(一) 个人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1、 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 对本会工作有建议权、批评权和监督权;

3、 参加本会举办的活动或获得本会提供的服务时享有优先权和优惠权;

4、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三) 团体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1、 按照学会理事会、分支机构任职人员的要求推荐相关候选人;

2、 选派代表参加学会举办的活动和获得本会提供的服务时享有优先权和优惠权;

3、 要求本会协助组织咨询、培训、技术攻关等活动;

4、 对学会工作有批评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5、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 第十一条 - 会员应履行的义务

1、 遵守本会章程;

2、 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3、 执行学会决议,积极参加学会举办的有关活动;

4、 介绍新会员入会;

5、 按规定缴纳会费。

★ 第十二条 - 退会

会员有退会的自由。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学会,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不按规定缴纳会费,不参加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 第十三条 - 除名

会员如有损害学会声誉,违反学会宗旨,经会员批准机构审查核实后除名。

个人会员如触犯刑律或被剥夺政治权利,团体会员如从事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活动的,其会籍即被取消。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 第十四条 - 全国会员代表大会

本会的最高领导机构是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的职责是:

(一) 制定和修改学会章程;

(二) 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三) 审议和批准理事会的工作报告;

(四) 选举和罢免理事,选举产生理事会;

(五) 审议和批准会费收取标准;

(六)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 第十五条 - 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的代表由本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级学会、团体会员单位推荐。现任理事为当然代表。

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的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 第十六条 - 全国会员代表大会每五年召开一次,必要时可提前或延期召开。

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召开,须由常务理事会提议,经理事会同意,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 第十七条 - 理事会

理事会是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全国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的职责是:

(一)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和常务理事;

(三) 决定常务理事的增补和罢免事项;

(四) 领导并监督所属组织机构开展活动,进行工作;

(五)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六) 决定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七) 批准本会工作细则等相关管理文件

(八) 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状况;财务状况

(九) 筹备召开下届全国会员代表大会;

(十)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 第十八条 - 本会理事由各省市学会及有关单位按理事条件及商定的分配名额充分酝酿,民主协商推荐候选人,经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理事人选应是热心支持学会工作,学术上有成就,作风正派,身体健康,有能力承担和完成本会交付的工作。理事会组成要体现老、中、青结合。理事会理事因故需要变更时,由原推荐单位按规定的程序提出,由本会常务理事会审议同意后方可确认。

★ 第十九条 - 理事会每年一次,情况特殊也可采用通讯方式召开。

★ 第二十条 -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 第二十一条 - 常务理事会

常务理事会由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及常务理事若干人组成,经理事会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一。

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理事会的第(一)、(三)、(四)、(五)、(六)、(七)、(九)和(十)项职责,对理事会负责:

1、 根据理事长的提名,决定荣誉称号、名誉职务的授予和邀聘顾问等事项;

2、 根据秘书长提名,决定副秘书长的聘任。

★ 第二十二条 - 常务理事会每年召开一至二次会议,情况特殊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 第二十三条 - 常务理事会成员因故需要变更时,由原推荐单位按规定的程序提出,由本会常务理事会审议同意后方可确认。

★ 第二十四条 -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常务理事出席方可召开,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 第二十五条 - 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

(二) 在汽车界有较高的威望和较大的影响力;

(三) 身体健康,正副理事长任期届满时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5周岁;

(四)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 第二十六条 - 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民政部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 第二十七条 - 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每届任期五年,连任不得超过两届。如遇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到会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民政部批准后任职。

★ 第二十八条 - 本会理事会委托秘书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特殊情况下,也可以由理事长或副理事长担任;且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 第二十九条 - 本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二) 检查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 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 监督秘书处的日常工作。

(五) 提名名誉职务、邀聘顾问,交常务理事会审议

(六) 参与本会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的决定。

★ 第三十条 - 秘书长(本会法人代表)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本会秘书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 代表本会签署法律文件和有关工作条例、规定、制度等重要文件;

(三) 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四) 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交常务理事会讨论、决定;

(五) 在与本会理事长和相关方面充分协商的前提下决定学会代表机构、实体机构的主要负责人;

(六) 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七) 在理事长的授权下主持开展其他工作,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 第三十一条 - 副理事长的主要职责:

(一)协助理事长履行相关职责;

(二)承担并完成理事长、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委托的工作。


第五章 分支机构设立、撤消及管理

★ 第三十二条 - 分支机构的设立和撤消

(一)本会可根据需要设立工作委员会、专业分会、研究会和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等,均为非独立法人机构。

(二)分支机构在本会领导下围绕特定的领域、在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内开展工作,承担相应的职责,承担并完成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交付的任务,支持本会秘书处的工作;

(三)分支机构的设立、撤消及名称、挂靠机构、主要负责人员变更等事项由本会秘书处提出,报常务理事会批准。应报上级主管单位和民政部审批的,按国家规定程序办理。

★ 第三十三条 各分支机构对外开展业务时一律按中国汽车工程学会…专业分会或中国汽车工程学会…工作委员会的名称开展工作。未经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或其授权机构批准,不得擅自决定对外签署合作协议和加入国际组织事项。

★ 第三十四条 各分支机构不得另行订立章程,可在本章程的原则范围内,根据各自的具体情况和需要制订工作条例,按规定程序报批后实施。

★ 第三十五条 分支机构的任职人员均应为本会个人会员,所在单位原则上应为本会团体会员。任职人员所应具备的个人条件需符合相关规定,原则上应全部由在岗现职人员担任,具体任职名单需按规定的程序提出、审批和聘用。

★ 第三十六条 各省级、自治区、直辖市汽车工程学会业务上受本会指导。

第六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 第三十七条 - 经费来源

(一) 政府资助;领导部门拨款。

(二) 在本章程规定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提供服务的收入;

(三) 会费收入;

(四) 国内外有关单位、团体及个人的资助和捐赠;

(五) 利息收入;

(六) 学会各种基金收益;

(七) 其他合法收入。

★ 第三十八条 - 本会遵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 第三十九条 - 本会经费应用于学会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 第四十条 - 本会办事机构建立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和完整。

★ 第四十一条 - 本会按照财政部有关规定,配备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及专职出纳人员。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离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 第四十二条 - 本会按国家规定的财务制度进行财务管理;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国家拨款、资助等费用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适时向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公布。

★ 第四十三条 -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学会资产。

★ 第四十四条 - 本会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参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 第四十五条 - 本会换届选举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须接受民政部和业务主管单位及代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和相关管理制度的制订

★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的制订修改,由常务理事会提出,理事会审议,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审议,并需经三分之二以上代表表决通过。

★ 第四十七条 经全国会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的章程,在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报民政部核准后生效。

★ 第四十八条 本会可根据工作需要和管理需要制订若干工作细则或管理制度,按规定程序审定、批准后实施。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 第四十九条 -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时,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建议,经全国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向民政部办理注销手续。

★ 第五十条 -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代管单位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 第五十一条 -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部门和民政部及代管单位的监督下,按国家规定,用于发展与学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九章 会徽

★ 第五十二条 - 本会的会徽由文字"SAE,CHINA"和图形两部分组成,如下图所示。根据需要,可在其周围写上本会中文名称及英文缩写。

★ 第五十三条 - 会徽可在办公地点、活动场所悬挂和在出版物上印刷,也可作为徽章佩带。

★ 第五十四条 - 会员不得使用会徽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第十章 附则

★ 第五十五条 - 本章程经2006年11月17日第七届全国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 第五十六条 - 本章程解释权属本会常务理事会。

★ 第五十七条 - 本章程自民政部核准之日起生效。